丫呀丫姐 发表于 2021-7-15 13:58:58

“镇委书记掌掴妇女”当事人再次实名举報重庆第五中级法院

  “镇 委 书 记掌掴妇女”当事人再次实名举 报重庆第五中级法院

  尊敬的各级领导,全国网友:

  我叫李坤明,现年67岁,家住重庆市巴南区东泉镇双胜街134号,电话17723088070,身份证号510222195401036218,原“重庆巴南区镇党委 书 记掌掴妇女”事件受害人高树英的丈夫。

  2021年2月,我通过网络实名举 报妻子高树英遭镇党 委 书 记掌掴一事引发全国关注,巴南区委区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成立区委联合调查组,就帖文反映的相关内容依法依规依纪进行了全面深入调查。事后,巴南区纪委已对刘忠杰进行立案审查。

  巴南区委联合调查组通报中,对该起事件发生的背景进行了介绍:巴南区东温泉镇的重庆观景口水利枢纽工程开工建设,高树英、李坤明夫妇是该项目范围内的征地拆迁户,因其征地补偿诉求与政策补偿标准差距过大,历时4年一直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

  通报中所谓的“补偿诉求与政策补偿标准差距过大”,是因为我具有合法产权的673平米的房屋被拆迁后,有关单位给出的房屋面积补偿总共才346584元,再加上安置费用14.4万等费用,共计50.8万。具体的补偿标准为:土墙174平米按360元/平方米补偿,砖混结构384.4平米按600元/平方米补偿,砖木结构109.8平米按480元/平方米补偿,简易结构5平米按120元/平方米补偿。

  这个补偿标准是否合理,相信上级领导和全国网友心里都有一杆秤。

  通报还称,下一步,对高树英等人征收补偿事宜,由东温泉镇继续做好相关服务,通过司法程序,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予以处理。

  事实上,我们一家的征收补偿事宜,非但没有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反而在有关法院的操作下,进一步制造了冤案。

  事情的起源,要追溯到2019年1月25日。那一天,我收到一份<<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2019)渝0113行审794号,该<<裁定书>>称,因我对<<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观景口水利枢纽工程移民搬迁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没提起异议,裁定我自收到<<处理决定书>>10日内,自行拆除位于巴南区东温泉镇双星村街上社的房屋极其他构建物进行移民搬迁。

  当我收到这份<<裁定书>>的时候就懵了,因为我从未见过所谓的 <<处理决定书>> ,何来没有异议呢?

  经过查询我发现,这份所谓我收到的 <<处理决定书>>,是由中国邮政EMS1078099665730邮寄来的,而签收栏上显示,签收人根本不是我自己,而是一个叫李平和李正容的人。

  事后经核实,李平是一家小宾馆的老板,李正容是该宾馆的服务员。

  2019年12月26日,我找到签收人李平和李正容核实此事,李平称,“我记得有一次有人给我打电话,说有个邮件叫我交给某人,我没听清楚,就叫他放在吧台上或交给做卫生的李正容都可以,回家后才知道是交给李坤明的快递,我感觉有点奇怪,由于我和李坤明仅仅只是认识而已,从没留过任何联系方式,所以无法联系,第三天东泉邮局的人就把邮件拿回去了。”李正容亦称,“我没有签收过这份邮件”。

  2019年12月31日,快递员魏良侠亦向我提供书面证词,“邮件已被东泉镇政府工作人员(寄件人)丁敏收回”。

  2020年3月,我以未收到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观景口水利枢纽工程移民搬迁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为由,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理决定书,并提供了邮政单号,李平、李正容、魏良侠三人提供的足以证明我未收到<<处理决定书>>的证言证词及相关证据。

  本以为在铁的事实面前,这场诉讼胜诉的机率至少超过百分之九十,然而,事实很快就打了我一记响亮的耳光。

  2019年9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渝05行初165号做出裁定:驳回上诉请求。

  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请求的原因有二:一是因为我举证的李平、李正容、魏良侠三人的证人证言,未附具证明人的身份文件,依法不予采信;二是主审法官采信了一份由主审法官周琦自己于2020年9月11日向邮局投递员魏良侠做的一份询问笔录,而这份询问笔录,是一份十足的伪证。

  在这份询问笔录中,魏良侠完全颠倒了是非黑白的称,“李平把信封撕得很烂后让我拿回去,我拒绝了,让他自己想办法拿给李坤明。2019年12月底,李坤明到邮局找到我,要求我给他出具一份邮件已退回丁敏的证明,我不同意写,李坤明就用很重的语气对我说,你不写的话,我要来打你的麻烦。我怕李坤明对我打击报复,就按他的要求,私自写了个虚假说明并签字盖上了手印。”

  耐人寻味的是,在这份伪证出台三天后的9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就做出了“驳回上诉请求”的裁定。

  这份伪证为什么会成为法院的有力证据?魏良侠为什么要昧着良心做这份伪证?原因不得而知。

  我不服一审裁定,于2019年9月18日向重庆市高院提起上诉。

  2020年12月31日,重庆市高院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尊敬的各级领导,全国网友,从我提供的证据确凿的证据因“未附具证明人的身份文件”依法不予采信,到昧着良心的做的伪证却被依法采信可以看出来,无论是重庆市第五法院到重庆市高院的主审法官,均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提供的各种证据必须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这份破绽百出的伪证究竟是如何经法庭审查属实的?魏良侠为什么要昧着良心的做这份伪证?其背后原因究竟是什么?望上级有关单位彻查。

  2021年5月19日,我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对该案进行再审,但至今尚未收到再审通知书。

  求全国网民关注我,及时清除司法系统中的害群之马。

  2021年7月13日

  李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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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自微博:https://m.weibo.cn/status/4659183335773868?sudaref=login.sina.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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