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三行界 发表于 2021-8-17 14:18:03

谁拆了我家的房子

  我叫孙海青,系石家庄市长安区高营镇西古城村村民,2021年8月6日晚上,我在没有接到任何部门通知的情况下,高营镇主管城建工作的组织镇城管人员将位于四水厂路的临街房屋,全部喷上了拆字。8月7日早晨西古城居委会两委部分干部和工作人员,口头通知了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限期两天自行搬清拆除,不拆的,两天后由上级部门部门强行拆除,后果自负。因时间紧迫,我们现就高营镇王某组织镇城管人员在我们临街房屋上喷上拆字,以及高营镇王某不作为,乱作为,没有履行法定程序,8月9日早晨,房屋被高营镇率人强制拆除,建筑物未来的及拆迁物品直接经济损失达数十万元。恳请贵部门领导对此事给予高度重视并给予妥善解决。

  一、四水厂路沿街土地及房屋的由来

  上述临街房屋所占用的土地,系1985年西古城村委会分给我们村民个人的用于种植蔬菜的土地,后因1995年路南石家庄水泵厂在路南修建职工宿舍,从而影响了蔬菜的生。在1998年经过有关部门规划将这些土地列为运河桥客运站规划用地,土地性质发生了变化,再加上在2000年又因种植蔬菜的灌溉机井出现故障,村委会称无法修复使用,该土地失去了种植的价值,我们迫于生计经过村委会同意修建了房屋用于自用和出租至今。

  该临街房屋不同于2008年后临建的房屋,这是历史遗留问题,不能按非法建筑来对待,更不能一拆了之。

  二、高营镇主管城建工作的副镇长王某组织镇城管人员将位于四水厂路的临街房屋喷上拆字,口头告知强拆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1、根据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合法的拆迁要经过五个步骤:(1)应有土地、规划等部门依其职权来认定我们临街房屋系违法建筑,并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给我们。(2)作出催告通知书,内容包括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位置、自行拆除的时间、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以及不自动履行的后果。(3)发布公告,除再次督促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拆违决定相关要求外,还要公示政府对拆违人的态度和决心。(4)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该决定书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5)强制拆除。人民政府没有强制拆除违建的权利,强拆最终是由人民法院来执行的。

  2、高营镇主管城建工作的副镇长王某组织镇城管人员欲将强行

  拆迁我们临街的行为系程序严重违法,既没有提前书面通知我们,更没有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强拆的五步来履行程序。

  3、8月8日,高营镇主管城建工作的王某到达临街房屋现场,有村民向他递交申诉材料时问他是不是高营镇王某,他矢口否认,告诉村民既然是遗留问题,你们找郊区政府吧。好荒唐的答复,郊区早因行政区划而不复存在,接管郊区政府的是如今的长安区政府。作为高营镇王某不敢承认自己的真实身份,更不能倾听我们村民的呼声,一意孤行的对我们历史遗留的临街自用房屋进行拆除,该行为属于乱作为的表现。

  三、8月9日高营镇政府组织镇城管人员置法律于不顾,硬对我们的临街房屋进行了拆迁,我们全体村民要求政府部门将我们的土地要求复耕并协调相关部门将我们的灌溉机井提前给我们修好,不能将我们的房屋拆除后用于其他用途或闲置,因为该土地属于我们村民所有。

  现在是法治社会,我们相信政府部门也是按照法律来处理事情的,因我们反映的问题紧迫,恳请相关部门领导给予高度重视,并及时按照我们的诉求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情况反映人 孙海青

  联系电话13932193389

  202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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