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三行界 发表于 2021-10-24 15:37:56

济南市高云花高呼判决不公

  济南市高云花高呼判决不公

  家住济南市市中区纬一路349号的高云花、 苏峰珠,电话15866773562,夫妻长期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生意,经济收入不稳定,膝下只有一子苏文豪。夫妻二人为了培养好苏文豪,生活节俭,起早贪黑,做着蔬菜生意,每天晚上整宿的在菜市场搬运整理蔬菜,白天只有下午才能休息几个小时,当记者见到高云花时候已经是下午二点刚刚吃了午饭,一脸疲惫的讲述着这几年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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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张图片高云花夜里整理着蔬菜)

  (第二张图片苏峰珠的日常生活)

  事情源于苏文豪与杨洋婚后的生活经历,苏文豪(济南市市中区纬一路349号)、 杨洋(北京市西城区黄城根南街45号楼1门20号)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向苏文豪的母亲多次借款购置豪车房产及开餐厅,数额高达千万,一生积蓄全部消耗殆尽,离婚后二人分文未还。苏峰珠身患多重残疾,无法工作,整日以捡垃圾为业。一气之下高云花将二人告上了法庭,2020年6月5日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索要借款,一审法开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时,徐法官对"杨洋说你回去把北京的房子卖了,对苏文豪说你回去把加拿大的房子卖了,把钱还给老人家”。一审判决下来后,申请人高云花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判决书下来后,通过双方律师调解,因返还借款数额意见不- -致没有达成协议,被申请人愿意归还款项,足以证实了是借款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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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张图片苏峰珠的残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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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张图片杨洋与苏文豪结婚的照片左边是岳母、右边是岳父杨建国)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申请人愿意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定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书中,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对本案事实认定错误,没有查清基本事实,申请人已经举证证明了被申请人有购买财产意识后向申请人提出要钱,申请人交付借款的事实,在被申请人杨洋对申请人高云花交付款项作出不是借款,而且举证证明的情形下,将出资为借贷的证明责任分配给出资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评语: 1、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本案事实,首先被申请人杨洋和苏文豪均有借款的主观意识,其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杨洋和苏文豪交付款项事实清楚。再次申请人从没有表示过赠与款项,再次被申请人杨洋没有证据证明是赠与关系,结合本案事实,申请人杨洋夫妻结婚后经济困难向父母借款合情合理,借钱还款合理合法,依据法律规定,杨洋和苏文豪应偿还共同债务,依法归还借款。由于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正确。没有事实求实认定本案事,正确适用法律,做出的错误判决,依法应予改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维持判决。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判决没有事实根据,没有法律依据,且拒不纠正,申请人深感不公。

  2、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本院认为第三项;“根据当地的传统习俗及苏文豪系独生子女情形,且考虑到苏文豪,杨洋均无固定职业或者稳定收入,显然不具备对涉案巨额款项的基本偿还能力”。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应是依法办案,凭空根据当地传统习俗,当地传统习俗的内容是什么却没有说明,而且认为苏文豪、杨洋不具备对涉案巨额款项的基本偿还能力,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是民间算卦人员,如何预测到受过高等教育、年轻有为的苏文豪、杨洋不具有偿还巨款的能力。显然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这一认为是凭空臆想。第四项写道:“从离婚协议内容看,离婚协议上明确载明苏文豪、杨洋无债权债务--,”。苏文豪与杨洋离婚协议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且苏文豪和杨洋离婚协议只能对两人有效。该协议内容不能对抗第三人,这也是常识。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却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不顾事实,错误适用法律的行为。本案被申请人杨洋和苏文豪均在外国常年留学,受西方教育思想影响很深,独立意识很强,两人不愿意靠父母做啃老族,这也是他们借钱的主观因素。现实社会中,子女成年后买房面临很大经济困难,在子女困难时,父母帮助孩子度过困难临时出借资金帮助,不能成为成年子女向父母无节制索取的理由,促使成年子女成为现代啃老一族,老人出资帮助孩子,成为老人无奈之举,更是一种悲哀。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出资不应当认定为父母有自愿赠与的意愿,应尊重父母子女之间对出资行为性质的约定,父母出资时未明确为赠与,父母出资行为应认为是对子女的临时借款,在中国父母出资帮助子女购房是普遍现象,也是尊老爱幼的美德,但儿女不能认为父母.出资是天经地义的无偿赠与,容忍儿女成年后仍无度的向父母索取,是纵容下一代好逸恶劳,I老。亦为社会公德与法律所不能支持,本案答辩人交付款项从没有表示过赠与,申请人也没有证据证实答辩.人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因此涉案款项系借贷关系事实清楚。为此本案答辩人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及借据,证实了答辩人实际交付借款的事实。因此,本案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申请人应依法归还借款。

  (第五张图片杨洋的父亲杨建国)

  杨洋的父亲杨建国是国务院某退休领导,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杨建国曾讲该我出山了,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中更改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并且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深感遗憾,表示由于某种压力背离了司法公正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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