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依法治国”的年代里,竞然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合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在“依法治国”的年代里,竞然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合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商品房有合同的约定和鉴定后的鉴定报告,经法院法官审理判决后却成了悬案。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 张晶,为方便叙述,以下简称:当事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宁波鹰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一审宁波市海曙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0203民初11963号
2.二审宁波市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2民终4599号
3.再审浙江省高级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民申781号
事实清楚的商品房合同纠纷一案,房屋地坪空鼓经法院指定、摇号选定浙江固泰工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为鉴定单位。2020-8/14?日在一审庭审中出示、鉴定结果地坪空鼓率为52.48%不合格,逾期交房计算到2020-8/28?日止为575?天,只要一审法官在判决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就行。【<<合同法>>第一章第八条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而法官在“依法治国”的年代里,滥用职权,以权代法,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采用机械司法,玩忽职守,故意违背合同事实依据转移到跟本案无相关的法律来搪塞,这么普通、简单、事实清楚的案子,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和省高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都得不到公平、公正的合理判决。由于法官对本案故意违背合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导致当事人至今二年多房屋尚未交付的原因。法官不按合同规定来判案,那国家还要制定<<合同法>>干什么。下面是三个法官在办案、判案的事实概况;
1.一审审判员葛艳君,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和权力,办理人情案、关系案,故意违背合同事实和法律的行为。为采纳鹰茂地产莫明其妙在三日内所得的第二次鉴定报告(注:2020-8/14?日在一审庭审中,法官和鹰茂地产根本没提到地坪不合格要重新申请鉴定的事,而2020-8/17?日的鉴定报告是鹰茂地产和同家鉴定单位某些人私自串通交易、非法获取的第二次鉴定报告)。葛艳君为此报告特召集双方到法院做笔录,她明知这份鉴定报告是在作弊、严重违规,但她不但不阻止,反而强迫当事人认定在笔录上签字,当事人争辩说,此报告鉴定时连最起码的程序、法官和当事人参加到现场都没做到,法律上对此鉴定程序允许吗??同时,当事人也表示,只要将合同上违约责任赔偿的事处理妥当,有关地坪不合格、当事人以后自己去处理。由于当事人决不签字的原因,葛艳君更加怀恨在心。这么普通事实清楚的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从立案到判决、在一审法院将需要一年的时间。【商品房合同上明确规定,对逾期付款和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双方都是对等公平的,都按每日万分之五作赔偿】。而一审实际判给当事人不到万分之二,那万分之三判到那里去了(葛艳君故意违背合同依据,用租房、租金的方式和各种理由来忽悠、搪塞当事人,强行用权力更改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从万分之五降到万分之二)。[有关违约金赔偿过高,可想而知,这个拖延责任到底是谁所造成的]。
2.二审审判长朱亚君,当事人在上诉状中各细节经过都写得明白清楚,在庭审中,当事人几次提到按双方买卖商品房签订的合同履行,可朱亚君采用机械司法,办理人情案、关系案,包庇一审法官葛艳君,玩忽职守,明知一审葛艳君对本案判决上故意违背合同事实和法律的行为,但她坚持把一审错误的判决再当作依据来判案,将错就错。
3、再审审判长杨灵方,当事人在申请书上把事实依据各细节都写得明白清楚,可杨灵方根本不把合同上的事实依据、逾期交付违约责任来分析、审核,也不来电询问,也不庭审,可杨灵方采用机械司法,包庇下级二个法官,玩忽职守,对本案裁决三言二句,说什么,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简直是胡言乱语,再给当事人用二条跟本案无相关的法律来搪塞,杨灵方作为高级法院审判长,法官职业道德何在,严重损害法治尊严。
由于一审葛艳君、二审朱亚君和再审杨灵方,在判决和裁定中故意违背合同事实和法律的行为,当事人得不到公正、公平的合理判决。当事人于2021年5月4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李占国院长、提起院长再审申请,并请求高级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再审。直至目前,当事人尚未收到浙江省高级法院来电和回复信息。
当事人无奈,只好让《读者》来评论,希望通过各媒体报道,得到相关部分公正、公平的合理解决。
上述内容事实,如有虚假,当事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附件:暂不发布)
当事人代理,张剑庆:133?0667?8018?微信/同号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梁祝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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