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泰安市委市政府及杨洪涛书记的感谢信
尊敬的的杨洪涛书记您好:我是前期给您和省委李干杰书记、省纪委夏红民书记写公开信求助的泰安建工集团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魏兆传,为了我公司的前途利益和我个人的权益在无奈的情况下,给三位领导发表了《公开信》。杨洪涛书记及泰安市委市政府获悉我的情况后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专案组进行专案调查为此,我及我公司大多数员工对领导的高度重视、迅速反应表示由衷的感谢!杨书记,我非常感谢您的重视,现在的调查进展还需要您进一步的关注,在此我有一些个人见解希望得到您及专案组的领导重视。我作为举报人,没有和我正面沟通,我的意见和建议无法传递到专案组,也没有给我对办案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力,直接到我家宣读调查结果,剥夺了我的反映、辩解、主张意见的权力。多日前我打电话给纪委驻泰安市住建局纪检组,要求当面陈述意见,详细诉说案情经过,以及主张自己的请求和权力。
2021年的最后一天即12月31日下午,该纪检组一行五人到我家直接就给我宣读“调查结果”,这个结果令人愤怒,归纳内容可以定性为“亓玉政的辩解书和纪检组的保护意见书”。
大致内容如下:一、亓玉政在2011年11月份和2011年5月份两次向泰安市住房保障中心主任行贿三万元构不成“行贿罪”,理由是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对此解释,我强烈反对,依照1997版《刑法》第389条第二款,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之规定应当追究亓玉政的刑事责任。1999年两高《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第一款,要充分认识严肃惩处行贿犯罪,对于全面落实党中央反F·B工作部署,把反腐斗争引向深入,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受贿犯罪的重要意义。对严重行贿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肃惩处,坚决打击。 二、驻泰安市住建局纪检组只对亓玉政做“诫勉谈话”处理,对此我不认可,党员干部犯罪过追诉时效的可以进行纪律处罚,依照《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28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T·W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开除党籍处分之规定,亓玉政的行为适用本规定,虽过刑事追诉时效,但起码要对其作出撤销党内职务开出党籍的处罚。
三、2021年1月18日,泰安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对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规范整改有关占股问题的通知》,通知意见依据是“经市纪委核查”,罗列了公司各位股东的股份占比、实交,明确指出不合理,移交泰安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由该中心通知对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有关证据(纪委的核查结果)对股权结构重新梳理分配,并及时报送办理结果。对此《通知》驻泰安市住建局纪检组来人表示不清楚,其中有一位陪同人员是泰安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的,知道有此公函,说明该公函是接纪委通知后作出的,是依照纪委的意见逐级下达到泰安建筑工程集团,一切数据、意见并不是出自本单位。我对此《通知》当面对纪检组来人发问:“纪委有什么权力深入民营企业调查股东占股问题,数据及其不真实是怎么得来的,有什么权力直接定性为股权分配不合理、逐级下达公函要求重新分配股权?”来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关于规范整改有关占股问题的通知》让亓玉政等人当成了“金牌令箭”,在公司兴风作浪,先后两次召开股东大会对我的股权非法调减,给我造成了很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直接影响我的身体健康。在我公司股权纠纷的诉讼中,该《通知》被亓玉政的委托律师当证据拿到法院意图干扰司法公正。
四、亓玉政在2011年11月份和2011年5月份两次向泰安市住房保障中心主任行贿三万未追究刑事责任和纪律处罚,纪检组来人把责任推到了当年办理该案的检察院反贪局,是反贪局没有追究,不是纪委责任。我对此解释不认可,虽然是反贪局办理的案件,关于党员干部违法犯罪的,必须把有关事实证据和所有涉案人员的材料上报纪委,由纪委先行作出纪律处分和处罚,反贪局不可能不上报纪委,只有纪委的放纵不坚持,反贪局才能放弃对亓玉政的刑事追究,纪律处罚纪委总不能也推到检察院吧!
五、关于亓玉政不让我的孩子在公司工作问题,公司下文撤销了他的一切职务,对他办公室进行清理,没有安排工作。纪检组回复,是我孩子主动离职的,荒唐至极。杨书记,我需要向您及专案组反映一下三个方面问题,
请求严查:
一、为了侵占我的股份不惜动用公权力。被举报人亓玉政为了达到侵占我股份的目的,唆使下属到市纪委举报非法侵占和挪用公款,此罪名简直是莫须有和强加于人,市纪委不顾法律规定对我一个民营企业的内部经济纠纷开展调查,并以公文的形式转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迫于压力对我立案侦查,还对我一个瘫痪病人采取强制手段(监视居住)。我对市纪委的此类调查提出抗议,对出具没有文号的《转办函》提出质疑,请对该《转办函》的形成、依据、过程、存档、是不是组织决定、合法性展开调查。办案机关不顾“两高”及公安部强调的慎用经侦手段介入民营企业经济纠纷的规定,办案机关迫于纪委压力仍一意孤行,现在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啊!
二、专案组有被举报人亓玉政的“保护伞”,因为这是公开信件在此不详细介绍基本情况,这个人是亓玉政的幕后主谋和一切操纵者,也是既得利益者,泰安市高层人士对此人在亓玉政迫害我的事实中所扮演的角色都心知肚明,也都公认他是亓玉政行为的幕后操纵者,纪委驻泰安市住建局纪检组对我宣读的“调查结果”就是他的操作结果。为亓玉政设法逃避党内严厉处罚的人就是“保护伞”和既得利益者,请领导关注并追查。
三、杨书记,亓玉政在2011年11月份和2011年5月份两次向泰安市住房保障中心主任行贿三万元,构不成“行贿罪”之说由来已久,现在又有人托词这是历史遗留问题。中纪委关于党员干部违法违纪的追查是倒查三十年,亓玉政足以构成犯罪的行为不足十年是不可以免责的,以“历史遗留问题”为托词是严重不负责任,这种说法的人就是“保护伞”。一个拥有一千多名党员的党委,怎么能由一个曾经足以构成犯罪的刑罚“漏网之鱼”担任党委书记,曾经有人置法律于不顾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进行保护、帮其蒙混过关,今天就应该“回头看”,严厉追查是谁把一个足以构成犯罪的亓玉政变成刑罚“漏网之鱼”的。杨书记,被举报人亓玉政成了刑罚的“漏网之鱼”这是为什么?不令人深思吗!由此可见,亓玉政的“保护伞”早在2012年前就形成了,没有利益的驱使谁愿为其冒天下之大不韪,今天这张“保护伞”都成了既得利益者,形成了一张坚不可摧的网,我举报的问题如果想从根本上解决,只有调整调查思路“回头看”。
杨书记,我的意见和建议无法传递,无奈之下又向您以公开信形式阐述我的心声希望您理解,我还是对您的高度关注,表示由衷的感谢,渴望得到您的进一步关注,使我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再次致谢,谢谢!
致谢人:魏兆传202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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