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上海浦东新区洋泾派出所警察及领导要求处罚严重滥用职权!
实名举报上海浦东新区洋泾派出所警察及领导要求处罚严重滥用职权!大家好:我是文女士,以下内容我将陈述并实名举报上海浦东新区洋泾派出所警察及领导要求处罚严重滥用职权,作风F·B问题,民警执法违法行为进行实名举报。
2021年5月11日,我家人“蒋X”因眼睛、耳朵患有急性眼病到上海浦东新区公利医院看病就诊,一个姓名“顾玉X”女士来插队后并脚踩在我家人脚上后用上海方言言语侮辱、辱骂我家人“狗眼”及一些攻击侮辱他人的话语言语并且声音行为激动较大。当时我家人叫“顾女士”别插队,“顾女士”踩了我家人的脚后嘴里还在一直在用上海方言骂我家人“蒋X”,后面在对方“顾女士”的言语攻击及恶意踩了我家人脚后,我家人“蒋X”情急之下就打了“顾女士”一巴掌,“顾女士”报警,去了派出所后警察并没有进行调解这件事情,很敷衍的告知这个被打的“顾女士”拒绝调解,当天派出所关了我家人6个小时,早上10点左右到的派出所,后半夜12点由一个名叫“张J”的工作人员由其他警察告知把他放出来,在这过程中,“张J”身穿警察制服的工作人员要求加我家人微信,并表现说出索要红包一类的话语。把“蒋X”放出来后“张某”与我家人加了微信,就转了1000元人民币微信转账金额给“张J”微信,“张J”收了钱后告知我家人如果后续接到上海浦东新区洋泾派出所打来的电话就告诉他,他帮解决,后面在六月二十几号一个工作日的下午,办案警察“陈某”,打电话来告知我家人“蒋X”让我蒋X过去派出所,最迟周日去到派出所,我家人将此时发微信告诉了“张J”,说警察打电话让他过去,“张J”在微信中告知说对方“顾女士”被打的人有轻微伤,并有鉴定中心鉴定的伤情报告,告知对方不肯和解,在微信里告知我家人,我家人当时表示因这几天家庭有事情,张J告知跟陈X说,这一段记录在证据里的微信聊天记录有完整体现。我本人周日中午先去的派出所,找到办案警察(陈X)询问此事,并告诉办案警察如果对方有伤情我们这方赔礼道歉并愿意赔偿医疗费用及其他类损失或有其他经济诉求我们尽量满足。看病有花费有全部承担,还有其他诉求我们能做到的都去做。但这个(陈X、朱仕X)两位警察并不太理睬就说对方不接电话,警察用座机打了两个给这个被打女的后因为中午原因对方确实没有接电话,警察让我把我家人叫来,恐吓我说如果今天我家人不来就在网上追逃他,我跟警察说我既然来了就不会躲避这个事情,我们也都是负责任的人,来这里就是解决事情解决问题的,后有一个警察姓名朱仕X,说情节轻微是罚款严重就拘留,后我询问这个警察,我说我家人这个情节是轻微还是严重,他说这个要他们领导批,后下午16点左右我家人去到上海浦东新区洋泾派出所,找到了这两个办案警察(姓名:陈X、朱仕X)。这两个警察把他带到地下室,5.11日关押他的地方,让他把东西全部装在包包里,鞋带拿掉,录声纹、口供、指纹、包括其他的信息采集后在晚上19:30这样通知我要拘留我家人5天,因为他殴打他人的行为,我在询问这个警察时对方有没有伤情鉴定报告,办案警察陈X告知对方没有伤情鉴定报告,但说打人的行为已经侮辱到他人所以他们要拘留,但我查了他们根据的治安处罚法第43条,上显示情节轻微之前没有过相关处罚记录的应适用于罚款500元以下,这个警察的处理事情流程,我也多方咨询过其他派出所的民警朋友,他们在查找公安内部裁量标准时明确显示
“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行为人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且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又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同时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或者同时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未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五百元以下罚款。”
我家人是第一次进派出所,洋泾派出所“陈某”民警这样的处罚并不合理,没有按照公安内部裁量标准实施,并且上海市浦东新区洋泾派出所身穿警察服装工作人员向我家人“蒋X”索要微信1000元微信红包事情已经构成违纪。
以上事件陈述真实,我将实名举报上海浦东新区洋泾派出所警察(陈X)及当时值班领导不作为、处罚严重、不按照标准办事、滥用职权、危险驾驶等行为。陈X民警执法违法,不按照上海公安局治安处罚裁量标准实施处罚过度处罚,故意不使用执法记录仪拍摄执法全过程,高速公路驾驶机动车多次操作手机股票,把执法当儿戏。我多次反应无果,敷衍了事,一直打发的言语。希望通过媒体报道得到相关部门重视处理
举报人:文女士
电话:1862136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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