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昭通两级法院判决被害人“故意伤害罪”
《云南昭通两级法院判决被害人“故意伤害罪”》王秀超,男,汉族,生于1992年3月22日,身份证号码:532101199203224417,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中文化,家住昭通市昭阳区旧圃镇
王秀吉(系王秀超妹妹),生于1993年10月2日,身份证号码:532101199310024445,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现住昭通市昭阳区旧圃镇,联系电话:15287000051
王秀超,王秀吉不服昭阳区人民法院2021年云0602刑初字457号刑事判决,不服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6刑终485号刑事裁定,各两级法院知法犯法,官官相护,拿着国家的钱粮,做着伤害百姓的事!
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2018年5月13日,唐伟(系王秀吉前夫)邀约本案(所谓被害人)高超开车到昭阳区旧圃镇沙坝村民委员会下罗沙块村王书祥(系申请人之父)家,以找王秀吉为借口,对王书祥所住房门进行打砸,申请人王秀超开门告知唐伟,王秀吉不在家,唐伟和高超不听劝说,并对王秀超威胁辱骂,双方发生抓扯,抓扯过程中,不知被地上的什么东西碰着,双方倒下去,造成高超脸皮被划,我本人王秀超被唐伟和高超殴打,随后当地派出所赶来现场,双方劝开后,当时便叫上父亲(王书祥)、母亲(张庆秀)、我本人王秀超一家人前去录口供,而唐伟、高超8天后派出所才一同叫去录口供,此事三年内检察院两次未受理都打转派出所。后因高超经常到派出所吵闹,公安机关便立案,由法院以申请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在开庭审理中,唐伟和高超的多次陈述,前后矛盾,以案发时的事实不相符,而且二人邀约同时到我家中进行打砸,一审判决不顾事实真相,用唐伟的陈述来作为该案的证据对我判刑,这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二)他们多次的陈述不吻合,前后矛盾,二人是利害关系人,按法律规定,他们的相互陈述不能作为案件的证据,而是事后窜供的陈述!(三)侦查中和审判中认定我用石头打高超,我真想不通,作案工具(石头)在什么地方,对作案工具石头在本案中为什么没有出示给我们看,用什么样的石头打着被害人,石头作过鉴定吗?有我留下的痕迹吗?认定是王秀超用石头打,庭审中,原审法院没有当庭出示给我们辩认,该案没有直接物证。唐伟和高超是事前预谋好到我家住处进行闹事,我们坐在自己家中还成了犯罪人,两级法院对此案的判决极为不公,在唐伟、高超多次陈述前后不一,没有直接物证,就凭他们所谓的供述和不切实际的鉴定就作为判决,我真想不通,此案纯属冤案,我也真实没有打着高超,如果真的打着他,在判多少年我都会服。
且开庭途中,因对方没证据,陪审员直接明目张胆和对方说:周五给对方发信息,如此冤案,如此官官相护,是否法院在教育我们该以同样的社会方式去报复对方,法院还支持!所谓的法院,所谓的公平公正,真是伤透百姓的心!有钱有势有关系法院便支持!作为百姓法院便可以随便冤枉,随便陷害!如今走投无路,求助社会媒体关注,请把这些黑暗角落照亮吧!不要再伤害到更多手无寸铁的无辜人!
请求相关部门查查吧!看看这些有多少和我一样被所谓食着国家的俸禄,做的却是伤害着多少百姓的事!这些人又伤着多少百姓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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