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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好!我是江苏省靖江市新桥镇三兴村十八组村民,联系电话:18914501219.我主要反应执法部门包庇犯罪嫌疑人,违规撤销刑事案件;我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民警竟然帮毁财人伪造证据对我报复陷害。

  一、公安机关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

  村长故意泄露我家举报信,导致被举报人纠集9人光天化日来我家门口,在我家监控下公然毁财报复。靖江市公安局价格认定时故意压低价钱,在损毁物品价值认定3954元时立刑事案件,价格认定损坏物品价值4950元时靖江市公安局以损毁物品价值不足五千元把刑事转行政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换言之,靖江市公安局认为9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必须同时不具备以上四种情形。9人商量好后一起来我家毁财,毁财过程相互配合,符合《刑法》“纠集三人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这一情形。而靖江市公安局的《呈请拟不追究刑事责任转行政处罚报告书》中的理由是“被损坏的水泥地面等物价值人民币4950元”,仅仅不符合其中一个情形“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明显不具备刑事责任转行政处罚条件。我对公安局处理毁财9人结果不服去行政复议,民警范宽就自己报警,自己接警,然后勾结毁财人伪造证据对我家报复陷害。

  二、民警伪造证据,帮毁财人对我报复陷害

  1、公安机关提供的《接处警登记表》载明,民警范宽是在2019年4月15日工作过程中发现我家曾于2018年5月有毁坏机耕路的行为,证明民警发现时间与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已有11个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6个月内没发现违法行为的不再处罚。即使我存有违法行为也已经超过追诉期,再说如果我毁坏本组机耕路影响村民通行,为什么本组无一人报警记录,还要麻烦民警亲自报警,如果民警真的是为民服务,那为什么本组机耕路长期被人毁坏,村民种田无路可走无人管事。

  2、本案只有三个证人的证言,没有现场照片等其他佐证,民警也未能提供证明其收集证据过程中是否合法的证据材料。证人赵某祥反应说有一天夜里,他已经喝酒睡觉,两个小伙子来他家让他在纸上空白的地方签字,他年纪大眼睛不好,也不知道纸上写的什么,两个人也没读给他听,他当时认为签个字也没什么。匡某英也是年纪大的,她说是毁财案的耿某某等三人用汽车把她接去派出所让她做伪证,她不肯说谎,然后民警过了两天把重新修改好的询问笔录送到她门口让她签的字。证明这两个证言竟然是民警事先写好了让他们签的字,证人根本就不清楚笔录内容。

  3、证人孙某荣时隔11个月去派出所做伪证,说我毁坏我们本组水泥路面,可是我们组根本就不存在水泥路。公安机关提供的《接处警登记表》写的很清楚,范宽报警后立即处警,如果范宽处警到达现场,就应该知道现场就是一个长满杂草的田埂,不至于在询问证人时还问:“这条坝上的水泥路面是谁浇筑的?”证明新桥派出所范宽根本就没有处警,提供材料都是伪造的。

  4、2019年4月30日晚7点多民警将我强制传唤到新桥派出所,当天夜里下达处罚告知,当时我提出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也不复核,当天深夜就下达处罚决定书,办案程序严重违法。如果公安机关未能提供当天夜里公安机关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加班记录,证明在白天(也就是告知前)行政处罚决定书就已经下达,办案程序严重违法。民警为了实施报复行为,非法剥夺公民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5、民警时隔11个月晚上7点多加班报警,毁坏我家财物的郭某萍询问笔录时间显示,在民警报警后1小时后也就到派出所主动报案,而且什么都不知道,自称所反映情况都是听别人说的, 证明民警和毁财郭某萍早就有勾结行为,难怪9人毁财案没有公正办理。

  6、2019年4月25日晚上,民警让我通知我父母第二天一早去派出所做笔录,到了派出所将我父母随身物品没收然后就关进候问室。我父母说,他俩的询问笔录是在讯问室进行,询问过程都被锁在铁椅上,我父母又不是罪人,为何遭受如此虐待。而且询问笔录载明,两人是10:30分离开派出所,其实当时民警并没有让他们离开,而是继续非法将我父母拘禁在候问室(我父亲已经75周岁,法律规定不可以关进候问室),中午也不给饭吃,我父母又冷又饿,请求看管的辅警打电话让家人送衣服,辅警回答做不了主,一直关到晚上6点才放人,现在公安机关对非法拘禁我父母还耍赖不承认。

  公安民警滥用职权,伪造证据报复陷害无辜百姓,我多次投诉无果,无奈之下希望通过媒体报道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处理!

  以上说的都是事实,如有虚假,愿负法律责任!

  举报人张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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