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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套路贷”团伙大搞虚假诉讼 辽宁两法院难辞其咎

  近几年,全国的执法力量和舆论力量都在揭露、打击“套路贷”犯罪行为。这次为大家揭露的案件中,借贷人已经还清债务,却依然被放贷团伙咬住不放。在这起刑民交叉的案件中,法院是如何进行审理判决的?法律在案件中起到了什么作用,为何成为犯罪团伙的敛财“工具”了呢?

  案件起因概述

  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间,沈阳的李女士由于生意所需,向以赵宇、赵楠、李子阳为头目的放贷团伙分三次进行了借贷。该放贷团伙当时要求李女士签的是一分空白合同,利息远高于法律规定的范畴,还需要支付“砍头息”。这三笔借贷实际到账38万元,放款的是赵楠的账户。而李女士在还款时,放贷人赵宇却指示她将钱转入户名为“李子阳”的账户,这与放款账户不是同一个户名。李女士在犹豫之后,还是迫于压力将应还的本金转入该账户。

  李女士总共在放贷人赵宇处实收到借款38万元,而她至少支付了39.6万元的本息后,又被放贷团伙逼迫偿还各种名目的钱款。在求助律师之后得知,这些贷款产生的高额利息和其他费用并不受法律保护;于是李女士拒绝支付放贷团伙要求的巧立名目他项费用。在进行了恐吓和威胁等暴力催收都不奏效的情况下,放贷团伙伪造了证据,将李女士告上法庭。

  虚假诉讼经过

  由于放贷团伙早有安排,所以他们以放贷人的账户未收到还款为由,谎称李女士未还款;并以有李女士签字的空白合同为基础,伪造了证据。受理了案件后,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向李女士邮寄起诉状及开庭传票,但这些文件均被放贷团伙冒领。法院方面未核实文件是否送交成功,便启动了审判程序。

  实际上李女士对诉讼一事根本就毫不知情,开庭时自然未能到场,但是于洪法院仍然进行了缺席审理,剥夺了她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并作出了判决她支付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的错误判决。在法院向李女士送达民事判决书时,赵宇等人如法炮制冒领了邮件,使李女士在程序上失去了依法上诉的机会。

  等李女士得知这一切的时候,自己已经在法律程序上被列为被强制执行人,失去了举证和辩护的机会。而造成李女士因缺席而败诉的原因,是因为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的两次文件均未成功送达。于洪区人民法院在工作中存在明显的疏漏,并在知情后不作为、不补救,使法律成为了被犯罪分子利用的工具,变相助长了犯罪分子的气焰。

  见诉讼成功,赵宇等一伙人更加变本加厉,用伪造的证据咬定李女士还有十万元未还本金,于2021年3月1日又向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李女士向顺城区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后,顺城法院却不究证据,不顾事实,再次包庇了犯罪分子。

  典型案件对比

  此案原本案情较为清晰,与上海松江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萍一案如出一辙。杨萍案是债务纠纷引发虚假诉讼的典型案件:杨萍隐瞒被害人已还款的事实,谎称其未还款,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了虚假诉讼罪;而当事法院依法依规进行了审理,最终使案犯受到应有的惩罚。【(2019)沪01刑终2023号】

  针对此案,律师表示:虽然赵宇等人组成的套路贷团伙伪造了证据,但可通过仔细核查一一攻破;并且受害人也掌握了能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证据,只要相关法院能按流程依法审理,使受害人能够有辩护的机会,案件的最终结果仍然是法律和正义的胜利。

  目前,旨在整顿教育政法队伍的中央第一督导组正在辽宁开展工作。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和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均在原则和流程上出现了重大纰漏,致使犯罪分子越发肆无忌惮,并有包庇之嫌,理应被中央督导组重视和调查。

  这起典型的“套路贷”案件能否以正义胜出而宣告结束?法律的威严能不能最终被捍卫?我们期待中央督导组的整顿和于洪和顺城两地的法院的实际行动,并保持对此案件的持续跟踪。

  李霞 1362403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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