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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2016年11月到河南新飞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上班,担任保卫部保安,月平均工资2600元,工资按月发放,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入职已满12个月,应依法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保缴纳。自入职起双方依法建立了劳动关系。2020年10月19日,我接到公司通知,以原告不胜任岗位工作为由,将我调岗至冷藏车分厂普工岗位,月工资收入变更为计件工资。新安排的岗位,实际降低了我的工资待遇,改变了的职业发展路径,我明确表示了拒绝。且公司也未提供任何不胜任岗位工作的证据。2020年11月4日,公司辞退了我,但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而且协商态度恶劣,让我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要求:

  1、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等规定,公司向我支付10月份、11月份工资共计5200元。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支付我2020年10月1日加班费用1040元。

  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司向我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即8个月工资,合计人民币20800元=月工资2600元X4年工龄X2倍。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根据民事诉论法等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论,清求支持我的诉讼请求,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一、请求判令公司支付我2020年10月份、11月份工资共计5200

  二、请求判令公司支付我2020年10月1日加班费用1040元。

  三、请求判令公司支付我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合计人民币20800元。四、本案所有诉讼费用、邮寄送达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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