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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好:我是王超: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是一名支乡大学生;1981年3月参加工作,全民企业正式职工, 1992年9月,响应建湖县政府号召到乡村去,服务乡村企业;经盐城市人社局批准,被录用为国家干部,为事业单位定编人员,凭建湖县人社局出具的《干部调动通知》、《干部行政介绍信》到乡镇相关部门,服务乡村;2000年事业单位改制,与“工业科技站”签订了《江苏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并经建湖县人社局鉴证、考核合格;档案在县人社局(1156号)。本人长期服务于基层,爱岗竞业,表现突出,2005年被评为高级工师、2003年获盐城市人民政府先进科技工作者荣誉,获市、县人民科技进步奖6次、完成国家级、省级星火、火炬项目6个;拥有10项实用新型专利;参加制定国家行业标准3个;已支乡29年,建湖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拖欠工资、不缴纳社保费;但从1995年7月起,建湖县人社局擅自直接要求个人全额缴纳社保费,并且在2007年4月,在没有用人单位及个人申请的情况下擅自转移本人的社会保险关系;维权时,建湖县人社局分别通过市长、县长信箱回复:是依据建政办(1996)6号《建湖县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代为管理的工作人员试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细则》要求个人全额缴纳社保费,错误地将本人纳入其类人员;依据《劳动法》第72条 第74条,显然,建湖县人社局知法犯法,擅自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且此违法行为为连续性;建湖县人社局是问题的制造者、是导致建湖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不缴纳社保费的根源、是导致国家社保基金流失的根源、是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根源;建湖县开发区拖欠工资及不缴纳事业单位社保费;推诿、敷衍、遮蔽、掩盖事实真相;

  1、建湖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回复:“经请示县人社局,你属于事业单位在册不在编不在岗人员”、在明知已申请了建湖县人政府复查且有复查报告,仍出具:“未申请行政复议不再受理”;

  2、建湖县人社局通过市长、县长信箱回复是依据建政办(1996)6号《建湖县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代为管理的工作人员试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细则》要求个人全额缴纳社保费,且下发不受理通知书:因人事关系问题不受理;

  申请人 :王 超电话:13962024776地址: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湖宾新村6号

  邮箱:715070858@qq.com2021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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