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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灌区管理处不应有法外建筑

  违法建设就是违法建设,它不应因为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主体身份的不同而改变其违法性质。任何个人或单位都不能成为法外之地。

  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梁河灌区管理处是为确保粮食安全,强化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为合理使用由石梁河水库放出的水而设立的。

  灌区工程的管理、运行及日常维修养护工作;承担灌区范围内的水政工作;负责灌区工程基本建设续建配套和管理工作;负责灌区渠道及渠系建筑物的防洪、防汛抗旱工作;负责为灌区内农田、人、畜提供灌溉和生活用水。如今,赣榆区的灌区管理处还具备另一个功能:违建的庇护所。

  2014年,赣榆区石梁河灌区管理处将院内租赁给班庄镇亿荣机械厂做厂房,租赁期10年,租金为3万元。亿荣机械厂在租赁期间,在没有经建设管理、规划、城管国土等部门允许且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大肆进行扩建和厂房建设。灌区管理处的建筑在一天一个样的不断拔高的同时,赣榆区正在进行轰轰烈烈的对“两违三乱”进行清理拆除,而灌区管理处的违建毫发无损,此建筑引起了众多当地老百姓的质疑。

  2019年开始,有人不断的向连云港市赣榆区有关部门举报反映此事,只因该处是灌区管理处用地,如是就成了违建的“法外之地”。

  赣榆区水利局信访办在给举报人的回复中称:这些建设都是赣榆区石梁河灌区管理处同意的!

  赣榆区水利局轻飘飘的一句“这些建设都是赣榆区石梁河灌区管理处同意的!”,灌区管理处是什么级别的单位?灌区管理处可以代表建设规划、国土、城管等部门吗?灌区管理处可以不受监管吗?灌区管理处就可以将涉嫌违建的行为打发了吗?

  这很令人疑惑,灌区管理处作为水行政公共管理单位:其用地对外租赁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对外租赁是否经过主管部门及区政府批准?有无相关批准文件?该处为灌区管理处用地,其用地性质是什么?灌区管理处与其职责无关的建设就不需要经过国土、规划、城建等相关部门的监管了吗?

  近年来,连云港市对于违建的整治力度可谓是空前的。在此前景下,一个单体建设规模如此巨大的违法建筑,绝不可能一夜“长”成。一个管理处,为何就有如此大的能量,违法建筑可以任意的建设拔高。民众不断举报,当地的城管、建设、国土等部门曾频密执法,就因为灌区管理处的庇护,执法处于“拉锯”状态,为何就是管不住?赣榆区纪委应该查查灌区管理处这把保护伞背后有没有F·B?是什么人在撑着这把保护伞?

  违建就是违建,它不应因违法所在地身份的不同而改变其违法性质。任何个人或单位都不能成为法外之地。任何违法建设,哪怕耗费巨资,也不该逃避其被依法拆除的命运。法律的天平不应因这“处”那“处”有所倾斜,拆违应该一视同仁,不应只盯农村老百姓的建设,城市街巷深处的违建如此,擅闯任何单位的违建更当如此。

  任何单位的违建不应该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性。赣榆区水利局作为政府机关的一个构成单位,为全额拨款的水行政管理事业单位,赣榆区水利局灌区管理处作为水行政公共管理单位,,办公场地对外租赁不仅有F·B的嫌疑,还有不务正业的嫌疑。公众对其办公单位所在地对外租赁有如下疑问:

  一问行政管理单位的用地对外租赁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对外租赁是否经过主管部门及区政府批准?有无相关批准文件?

  二问对外租赁是否进行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价格是如何定的?

  三问租金是如何使用的?是否符合规定?依据是什么?

  四问是否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五问地方监管执法部门为什么不敢执法!为什么执法不能做到一视同仁!

  六问:相关部门执法部门的搪塞、推诿、怠政、懒政为什么非要最终牺牲的是政府的公信力,成全少数人的特权!人为的造成了“人情”和“规矩”的博弈场。

  我们希望赣榆区纪委等有关部门,根据公众的质疑和举报的线索,实实在在见行动,公正、公平的展开调查,深挖细查,一旦被确认为违建,就应采取责任倒查和追溯的方式,对失职渎职的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严肃问责。问责的同时,也要打“鬼”。严惩违建案件中的相关责任人员,防止一些不符合规划的违建变相“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回应公众的质疑和举报,决不能让为老百姓谋福祉的“灌区”成为违建的保护伞。

  202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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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0 个关于本帖的回复 最后回复于 2022-1-30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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