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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我一个公平的判决

  上访信

  尊敬的领导:

  本人张磊,男,身份证:420581199302191610,在2018年4月28日,我驾驶鄂E48042重型箱式货车沿枝江市31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枝江市318国道与枝江市董市镇石匠店村村级道路交汇处时,遇杨兆权无证驾驶轻便两轮摩托车搭乘顾建兵沿董市镇石匠店村村级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两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杨兆权现场死亡,乘客顾建兵经医院治疗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在遥遥无期的维权路上,我所经历的如下:

  在2022年5月底,我依法维权,向宜昌市交警支队,枝江市交警大队申诉,要求重新作出事故认定。但是都被拒绝。于是我在6月7日,到达枝江市人民法院,进行刑事申诉,上午接待我的说我资料不全,告知我如何整备,于是在中午的时间,我按要求整备好资料,下午14.30到达枝江市人民法院,告知我他们在开庭,让我在接访大厅等。在下午15.40分左右,窗口接待我,但是说我是对事故认定不服,应当找公安部门,并未受理我的刑事申诉。我就不明白了,我刑事申诉是有效期内,而且我也提供了相应的东西,为什么连资料都不收呢?于是,我又折返宜昌交警支队,宜昌市公安局,湖北省公安厅,都告知我,要去找法院,既然枝江市人民法院不受理,我就去找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是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我的请求后,告知我必须找当时判决的法院。我告知他们枝江人民法院不受理,于是,宜昌中级人民法院当我面跟枝江人民法院打电话询问为何不受理,说这是我的正当权益。我想请问:都在提倡合法维权,那我们老百姓合法维权的同时,相关部门又是怎么对待我们的呢?(可以调取2022年6月7日下午15:40左右枝江市人民法院接待大厅的录音录像作为证据)

  我于2022年6月5日在国家信访局发起网上信访,于6月7日,宜昌交警支队才对我的案件进行受理,在受理期间,多次沟通无果。于是我在网上向国家公安部投诉,于是案件转到枝江市公安局,但是枝江市公安局没有任何作为,在2022年6月26日,我联系宜昌市信访局,由宜昌市信访局联合枝江市信访局、宜都市信访局联合像枝江公检法发函,要求3个部门同时对这个案件进行解释,于2022年6月30日上午,在宜都市信访局会议室。我就案件的相关举证,全部提出,并将申诉书交由枝江市公安局相关人员带走。在7月4日,我收到相关答复,结果让我震惊:

  由于事发时候,交通标志方向不对,对方驾驶员看不到此交通标志,不予作为判责依据。我想请问一下,交通标志是不是属于交警管?歪了看不到不应该让我一个老百姓来承担后果吧。并且交通标志歪了看不见,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出现交通事故后,不予采纳的规定麽?你们是作为代表国家和法律来处理案件,作出任何决定应该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办事。并且在2022年5月27日,我又折返事故现场,该路口让行标志的方向不知道什么时候被纠正过来了,但是被紧挨标志的树枝遮挡的严严实实,并且让行标志上面还有一个注意十字路口的标志,根本就看不清。那如果再次发生交通事故,是不是还是按你们说的,标志被挡住了,看不清,不予采纳呢?那么这个路口存在的交通标志有何意义?并且我多次强调摩托车驾驶员为当地居民,理应知道该路口被限制了路权,多次出入该路口,难道他出来的时候看不到,前一天回去的时候还看不到麽?并且对方摩托车驾驶员行经的路口有两条相邻的减速带,那么这个减速带能说明行经路口要减速行驶麽?(有水印照片证明标志被遮挡)

  此次事故中,通过路口监控等一系列证据,无法表明或者证明对方摩托车驾驶员在通过该路口时直行还是左转弯。这个也直接影响事故的判定。

  对方驾驶员本身无证驾驶,而且驾驶制动性能不良的车辆上路,在突发事件的面前,由于车辆没有制动能力根本没办法作出紧急措施。怎么会跟事故没有关系呢?而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是不允许驾驶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上路。肯定与此次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轻便摩托车不允许载人。如果对方驾驶员遵守法律法规,不载人,那是不是事故中就只会有一个人伤亡了呢?而枝江在回复中说没有关系。

  有关我车速鉴定,为什么第一次鉴定车速约有75.6,第2次车速约为73.为什么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单位出的结果会不一样呢?紧紧是依据几秒钟的视频来判定我超速,存在误差性。并且两个单位在阐述我的车速的时候都加上了一个“约”字,依据这个来判定我超速而作为判责主要依据,严重缺乏公平公正性。

  在枝江的回复中,表明2018年6月12日向我邮寄了宜昌交警支队出具的受理通知书,2018年7月12日向我邮寄了复核结论书,那我请问,我去宜昌支队询问过后,宜昌交警支队只跟我提供了一个单号。那还有一个单号呢? 难道受理通知书和复核结论书一起邮寄的么?这是否相关规定呢?

  在2018年11月6日,枝江人民法院就对我进行了判决,未上诉。在2018年年底判决书就生效了,2019年上年,办案民警就跟我联系了两次,我也及时说明了情况。但是你们的回复中却说因疫情导致耽搁,在2020年1月24日第一次新冠疫情才爆发出来。在这个时间之前,是不可能因为疫情导致的。时间与枝江交警回复根本就不符合。并且有相关录音,正是当时办案民警亲口承认“案子多了,搞忘记了,今年筛查把你筛查出来的”。请问这个作何解释呢?并且至今,我只收到了事先告知书,并未收到结论书,并且事先告知书中并未说明在哪天把我驾驶证吊销,那如果在我收到事先告知书未收到结论书的时间中,你们突然把我驾驶证进行吊销处理,而我在此时段驾车发生事故或者违章,那请问要怎么处理?我并不知道你们何时将我驾驶证吊销啊!此次行政处罚已违反行政处罚法得相关规定,请相关部门监督要求责任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出具文书和告知权利。

  综合以上所述,我请求有关机关能撤销枝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鄂公交认字(2018)第04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平公正的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同时,请求撤销(2018)鄂0583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书,就刑事部分申请重判,且我的驾驶证处罚作出相应的公平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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