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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阜阳监委魏允林:最大“灯下黑”

  执法犯法 隐匿公安局公章印文 篡改法律文书 致使市政办九旬退休高级工程师黄自然无罪入狱十四年!

  阜阳监委委员:魏允林弄虚作假,欺上瞒下,2006年3月24日,把阜阳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的公安局印章扣掉后,加盖阜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印章行为,属伪造证据,让受诉法院处罚黄清华,黄自然,尤燕。以期达到诬陷三人无罪入狱的目的, 致使阜阳法院错误判决:“黄自然、黄清华、尤燕意欲占有国有公司财物花园小区工程项目价值565万元(实际是私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意欲T·W罪,黄自然判14年,黄清华判12年,尤燕判7年”。

  

  

  监察法第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是指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刑诉法45条规定:任何一方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都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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