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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报道山西快讯(记者李萍  瑞东民)今日(5月9日)下午,在接到律师函及委托人提供的详细资料后,某报陈某就编辑发布“山西保德县神达金山煤业涉嫌瞒报安全事故”一信息公开声明,称信息来源属于误传,其本人并未认真核实就随意编辑几段文字断章取义进行网络传播。针对发布的失实文章,陈某表示后悔并愿意公开道歉。

  通报介绍,经过律师的介入,在微信圈散布谣言、发布虚假消息的一名人员已被取证,将以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报案。

  陈某表示,5月8日下午,自己未加核实就将随意编辑的文章在自媒体平台随意发布,导致被大量转载,经严格核查和针对提供的信息资料查阅后,陈某承认此文严重失实,并给企业和政府造成了不良影响。5月9日下午,陈某发文公开道歉。

  目前,部分自媒体平台在接到举报和投诉材料后,主动删除失实信息。根据资料显示,公安机关对失实新闻同样有提示:广大网民在网络上获得自由表达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起维护网络文明与道德的义务。网络平台非法外空间,在网络上对他人进行侮辱并扰乱社会秩序的言行,都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1年5月8日(星期六)下午3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网信办明确表态:“必须以铁的决心、铁的作风、铁的手腕从严整治网络乱象”。

  针对此事件,段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新闻报道对他人人格的侮辱和诽谤主要以语言、文字或图形的形式出现,或用恶毒、污秽的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挖苦、讽刺;或通过文字、图形等侮辱他人;或通过文字把捏造的虚假事实进行散布等等,都可能会被认为对他人的人格具有贬损性而构成侮辱诽谤,从而导致侵权。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规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或“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也即是说,即使没有侮辱诽谤的内容,但只要报道内容严重失实或者评论错误,而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事实,名誉侵权依然成立。这在褒贬性新闻报道引起的侵权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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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0 个关于本帖的回复 最后回复于 2021-5-10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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