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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名向各大媒体反映西双版纳州有关部门嫌枉法裁判、滥用职权罪的事实

  我叫张彩荣、云南匀行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之一,联系电话18608811063事情的经过:为了响应国家一带一路政策,完成陕西省产业发展规划,结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精准扶贫需要,2009年5月份,响应时任有关部门发展号召,委托张彩荣以“云南匀行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匀行丰公司)的名义,在勐腊县磨憨口岸自主全额投资“中国磨憨南北水果国际交易中心”项目的开发建设。主要承担陕西省的苹果和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热带水果农副土特产品进出口任务。经向西双版纳各主管部门的申请和申报,我公司依法取得了项目投资建设的土地使用权证和项目审批的全部合法手续。经朋友介绍我认识湖南祁东振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新公司),负责人彭其武,委托正

  

  

  

  欺骗了主持调解的法官徐艺华为其作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巜民事调解书》对该巜和解协议》的内容予以全部确认其法律效力的虚假诉讼行为,侵犯了国家司法审判权权威。另外由于匀行丰公司建设的该项目工程有国家补助资金300万元,是通过云南省财政厅层层向下划拔,并具工程进度投入到建设项目中的,现中院将该项目工程及其土地全部执行抵债给振新公司挂靠的徐海群、陈安平,并转移房屋土地权属,故侵害了国家利益补助金300万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此案中匀行丰公司和担保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磨憨开发区分局办理了磨他项(2014)第00003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行为合法有效,担保公司对设定抵押的“土地”享有抵押权优先受偿权。2017年12月28日贷款到期后,由于振新公司欺骗虚构夸大事实将我公司所有财产全部抢走,致使我公司无力归还贷款本息,担保公司为履行保证担保责任代替匀行丰公司向银行代偿贷款本息1006436.17元,据此,担保公司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对设定抵押的土地享有抵押权优先受偿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巜关于建设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的批复》第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此案中依据2016年11月西双版纳中院在执行中委托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对振新公司为匀行丰公司建造的房产约13690平方米及其土地面积16548.3平方米进行鉴定评估,并作出(2016)云鼎鉴司字第16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一、办公楼4256.48平方米,评估净值为7,359,900元,二、商住楼1号楼3367.22平米,评估净值为6,128,700元,三、商住楼2号楼3367.22平方米,评估净值为6,128,700元,四、冷库2700平方米,评估净值为4,720,900元,五、场地6800平方米,评估净值280,200元;以上五项建

  

  上图:2021年1月13日,版纳州检察院对州中级法院在匀行丰公司与振新公司纠纷案中的执行行为违法问题决定提请跟进执行监督。设工程总价值合计为24,618,400元。由于在建设过程中,匀行丰公司实际支付(基础部分陶泽东1716300元、主体部分彭清云4100000元、冷库保温材料及制冷设备崔海舰3,200,000元;及《调解书》中徐海群7,200,000元。据此振新公司享有建筑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数额应不会超过(11000000元),而不能包括该房屋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面积16548.3平方米,评估净值6,454,000元也不能包括巜民事调解书》中约定35,331,640.5元,即应付工程款28,131,640.5元(35,331,640.5元-7,200,000元)这两个数字都是振新公司单方做出来的;但版纳中院在执行中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云28执15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匀行丰公司所有的位于磨憨开发区的房产约13690平方米及其磨国用(2011)第101号土地使用权证,记载土地面积16548.3平方米,共作价28,633,216.6元交付给挂靠振新公司的徐海群、陈安平抵偿所有债务,并且办理了房屋和土地权属转移的执行行为,既严重侵犯了担保公司对该国有土地设定抵押而享有抵押权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同时也严重侵犯了原登记在我匀行丰公司名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违法转移了权属登记。综上所述匀行丰公司所列的事实都是实事求是。另外最后再次强调说明该工程未验收、未结算,施工方为逃避工程质量的责任,单,方编造的工程款依据不是真实的是虚构的,缺乏客观真实依据,与实际工程款相差巨大,加上当时在中院调解时,振新公司的代理律师事先拟制好的《和解协议》我们没发言和拿付款凭证的机会,就被徐海群等人堵在景洪市强迫盖章和签字。徐海群勾结社会闲散人员长期对我们夫妻二人及家人威胁。我公司无数次递交执行异议、上诉信访维权均被以各种理由直接或间接地推诿和溥。虽然多方维权无果,多年含冤受屈,我们仍然相信法律和政府的公正性。愿意全力配合各级机关,希望通过合法维权,挽回我公司的损失,保护我公司的合法财产。

  

  上图:2021年1月15日,因执行监督检察建议未被采纳,州检察院提请云南省检察院对匀行丰公司案的执行问题进一步审查的通知经我方委托律师多方面调查后所搜集的证据显示,经版纳州检查院调查核实后证实,该案件调解过程和结果及执行程序,明显存在多处违法和法律法规不适用之处,并向西双版纳州中级法院发了多次检察建议,但均未被采纳。于是,2020年12月15日西双版纳州检察院因执行监督检察建议未被采纳,经审查决定提请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见西检民监【2020】53280000009号通知书);2021年1月13日,对州法院执行行为违法问题,州检察院提请跟进执行监督(见西检民再监【2021】53280000001号通知书);2021年1月15日,因执行监督检察建议未被采纳,州检察院提请云南省检察院对匀行丰公司案的执行问题进一步审查(见西检民再监【2021】53280000002号通知书)以上所说全是事实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由于保护伞的存在,版纳州检察院提请上级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的建议均被打打压不用,版纳中院所执行的拍卖标的物错误,应属于无效非法拍卖,为此只好于再请求各级上级机关通过再审查还原事实真相,挽回我公司的损失,保护我公司的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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