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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民营企业实名举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刘建功和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院长:周立

  举报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少华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368号5号楼10102室,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068795523R。

  法定代表人:高海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举报人:1、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刘建功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院长:周立

  我向各位领导实名举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丰县人民法院不顾事实,违背法律,枉法裁判,给我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给法院和法律抹黑。请求上级领导明察秋毫,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纠正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丰县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还法律以公正,还我公司以公道,挽回丰县法院错误判决给我公司造成的重大损失。

  举报事由:

  举报人不服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丰县人民法院的违法判决,该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案件事实不清,所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持,裁判结果和适用法律均错误,审判程序和立案审限违法,具体举报事实和理由如下:

  举报人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3民终3343号民事判决书和和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9>苏0321号民初419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上述判决书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200条第二、六、九条之规定,故依法申请再审;

  举报请求:

  1.依法撤销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第03民终334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撤销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9>苏0321号民初4190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驳回被申请人徐州建邺混凝土有限公司对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3.由被申请人徐州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及徐国宝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4、请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立即冻结执行实际欠款人徐国宝和徐国宝的父亲徐长洪款项。违法冻结举报人的对公账户给举报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导致举报人20大前上访举报江苏三级法院院。

  事实和理由:

  2018年5月12日,建邺公司与所谓的少华济宁分公司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一份,供货日期为2018年5月9日,总计数量为15000立方米。收货人均为徐国宝等。建邺公司在合同备注空白处 手写约定;按照丰县当月住建局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混凝土信息价下浮6%为商磋单价,基础商磋垫资1000立方米等。

  2018年11月30日,建邺公司单方面出具账单一份,徐国宝在对账单上的工地负责人处签字,并加盖了伪造的少华济宁分公司的印章。同日,建邺公司单方出具打印好的还款计划徐国宝个人在欠款处签名,并称“接受欠款总数25%月息”若两个月未还清,所产生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均由其本人承担。

  2019年5月21日,被申请人徐州建邺公司向丰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998644元及利息,并向法院提供了2018年5月12日,建邺公司与少华济宁分公司签订的混凝土购销合同及徐国宝的还款计划两份证据。

  2020年12月24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2019>苏0321号民初419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少华公司济宁分公司与徐国宝共同承担对建邺公司涉案贷款的清偿义务,并判令申请人陕西少华公司对涉案债务的清偿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宣判后,申请人陕西少华公司以该案程序违法,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裁决显失公平为由提起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22年七月十五日做出<2022>第03民终334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申请人少华公司的上诉请求。

  申请人陕西少华公司认为一、二审上述判决存在如下严重错误。

  一、程序违法:

  1.一、二审中徐国宝再三强调涉案公章是自己自己私刻的。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一、二审中申请人反复提出对涉案公章进行司法签订,都被法院予以拒绝,其明确违背了民诉法76条之规定,也不利于本案查清案件事实。

  2.申请人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建邺混凝土有限公司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被申请人徐州建业公司及一、二审法院将申请人陕西少华公司列为本案被告违背了民诉法相关规定。

  3.在少华济宁分公司没有出庭的情况下,判令济宁分公司承担涉案货款清偿责任明确显剥夺了济宁分公司的诉讼权利。

  二、事实不清:

  1.对申请人陕西少华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建邺公司之间关系没有查清;

  2.由于一、二审法院拒绝司法鉴定,对申请人陕西少华公司与济宁分公司的关系认定错误;

  3.徐国宝不是申请人陕西少华公司员工,也不是所谓济宁分公司的负责人,认定徐国宝为表见代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是什么,徐国宝是谁的表见代理人。涉案混凝土用于何方,建设方将涉案混凝土是否全款付给了被申请人徐国宝?按照法律规定及建筑业常规涉案建筑材料用于建筑物,该建筑物的所有人应该全款承担建筑材料的价款,被申请人徐州建业公司为什么不把涉案混凝土的应用方和建设方作为被告诉至法院呢?

  被申请人徐国宝在庭审中承认涉案货款的拖欠问题属于个人行为自己愿意承担清偿责任,一、二审法院为什么要把申请人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分公司硬拉在一起判令少华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呢?

  三、裁判不公,一、法院均存在着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

  被申请人徐州建业公司出具的对账表及还款计划均是建业公司自己打印的,且其价格亦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下浮6%予以结算,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垫资1000立方米,其制式合同属于欺诈的霸王合同,其对账表和货款没有工程明细支撑,被申请人徐国宝在庭审中要求法庭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结算,一、二审均不予支持,判令徐国宝及济宁分公司按照被申请人私自制作的已经完全显失公平的对账单进行还款,并判令其他申请人共同清偿涉案货款及承担补充责任显属不当,有失人民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公平性。

  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程序违法,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不清,对被申请人徐州混凝凝土公司单方违约事实没有予以认定,对徐国宝在结帐单上的签字存在威胁、胁迫和欺诈,应认定该结账单属于无效证据,一、二审裁判适用法律不当,裁判错误,严重侵犯了申请人徐国宝和其他申请人陕西少华公司以及济宁分公司的合法权益,也损坏了一、二审法院司法为民,司法公正的光辉形象。

  为了严肃执法,切实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法申请再审,请求上级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尊敬的上级领导: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丰县人民法院如此不顾事实、不顾法律,违法裁判。一是:两级法院院长疏于管理,对承办法官的违纪违法、徇私枉法、错误判决、不闻不问、不管不顾、不监督、不审查,甚至充当黑法官的保护伞,包庇违纪违法的法官,与黑法官沆瀣一气,相互串通、吃拿卡要,偏袒一方,中饱私囊。二是:承办法官利欲熏心,与当事人幕后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拿了人家的好处给人家办事,导致胡作为、乱作为,以案谋私,错误判决。三是:对方当事人上下活动,与两级法院领导和法官相互勾结,通过违法判案坑害我公司,给我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我们恳请上级法院依法监督和调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丰县人民院院长和承办法官,查清他们违纪违法,徇私枉法的事实,清除法官队伍的F·B分子,切除长期在人民法院中的毒瘤,让F·B分子得到严惩,让错误的判决得到纠正,恳请上级领导为我公司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我公司全体员工衷心的感谢上级领会的大恩大德。敬祝上级领导2022年中秋节快乐,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举报人: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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