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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忠奎实名举报:浩瑞公司涉嫌诈骗

  “浩瑞公司诈骗行为”引发“办案争议”

  

  

  

  

  

  

  

  

  

  浙江省宁波市纪委监委和一把手叶怀贯同志:

  实名举报人:海忠奎,男,汉族,大专学历,山西省怀仁市人;身份证号:142132196304084116,联系电话:15235053322。

  被实名举报人:涉嫌存在问题或者说涉嫌“不作为”的办案警察(可能还有浩瑞公司的幕后“保护伞”)

  诉求:

  一、请贵单位让宁波警方解释一下:面对“宁波浩瑞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和浙江浩瑞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瑞公司)涉嫌涉众犯罪问题”报案的受害人,宁波警方具体接待民警是否存在“警察被买通或者有关领导被买通”的问题?是否存在“保护伞”问题?负责办案的具体单位具体办案人员是否存在试图“拒案不查”的问题?为什么竭尽所能要把这些需要侦查的案件想办法推到法院去?为什么执着地坚持非要让受害人到受害人所在地报案?全国各地这么多被害人,涉及到被诈骗的金额巨大,难道这不是涉众犯罪吗?性质如此恶劣的涉嫌涉众犯罪问题,为什么不积极介入继而联动检察院对浩瑞公司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责任人进行抓捕并从重从快判决?否则,如何起到“以儆效尤”的震慑作用?

  二、请贵单位让办案警方解释一下:浩瑞公司是否存在“涉众诈骗犯罪”的行为?如诈骗行为属实,贵单位能否及时督促警方为受害人做主,令浩瑞公司作出相应赔偿并从重、从快追究主要责任人其刑事责任?

  三、请贵单位问问具体的报案接待人员:这么多受害人反映浩瑞公司的诈骗问题,为什么办案警察不主动出击——直接从浩瑞公司调取其流水记录和深藏套路的所谓“合同”?疫情之下,如果这样做,会节省全国各地大量受害人和异地办案人员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从而提高办案效率。难道,这样做,不是更加符合“高质量办案、高效率办案”的要求吗?难道,这样做,不符合“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吗?

  事实和理由:

  事实:全国各地大量受害人被浩瑞公司的涉嫌诈骗行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铁的事实,已经形成恶劣影响并造成对广大受害人的巨大经济损失和实际精神伤害。值得一提的是,基于“实证”基础且符合基本逻辑的“理证”得出的认知,已经坐实浩瑞公司的诈骗问题,而宁波警方的办案态度与广大受害群众的报案期望却相去甚远。宁波警方的“不予立案”给不少报案人带来的不良感受致使受害人对宁波政法系统的良好形象造成不小冲击。

  理由:**总书记指出,我们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对权力的监督。“党的自我革命”和“人民群众监督”是跳出历史周期率的一体两翼。不把“自我革命”和“群众监督”当回事,是对党和人民事业的高度不负责任。

  结论:面对广大受害人损失巨大的涉嫌涉众型犯罪,按照常规做法,向宁波警方报案却遭遇“不予立案”,起码,在这件事情上,使得“全面依法治国”在宁波无法流畅落地。这是为什么?难道,受害人对办案单位的质疑不符合正常逻辑吗?当前,需要宁波纪委监委查明事实,批评教育办案单位和办案警察,继而推动事件进展走上正轨从而让每个当事受害人感受到公平正义。

  习总书记说:“民心是最大的政治。”党和人民从内心深处都痛恨牵扯“保护伞”的F·B问题。假如确实存在警察故意不作为甚至宁波浩瑞幕后有“保护伞”的问题,则理应对“保护伞”进行“自我革命”。

  实名举报人:海忠奎

  2022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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