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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的张金萍,系该市城区74家燃气网点个体经营户之一,却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之下,被扣上了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帽子――获刑一年三个月。

  2010年10月1日,由怀化市人民政府牵头将湖南中民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燃气)、怀铁液化气站(以下简称怀铁气站)、以及怀化市液化气供应公司(以下简称怀液供应),并及74家个体燃气经营网点重新整合,归属上述3家公司统一集中经营,74家燃气网点按照市场销售量进行分红。坚持自主经营,“外不入埠,内不垮境”的原则。

  

  2017年8月31日下午,因发现怀铁气站、芷江网点涉跨区域销售“黑气”行为,张金萍随即与原74家网点的部分人员来到该站现场,并迅速报请燃气主管部门派人到现场取证、展开调查工作。在燃气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未到之前,为保存现场证据,张金萍等网点经营户将车辆叫停。因张金萍在民警赶到后,唯恐证据灭失的“防患未然”之本能,钻入运送燃气车辆的车底下,民警强行将其带离。

  同年9月1日,鹤城公安分局对张金萍作出治安行政处罚10天的荒唐决定。仅此一次的钻入车底“护权”,竟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实属“耐人寻味”。

  更有奇葩的事还在后面:时隔事发将近两年的2019年7月27日该公安分局以张金萍涉嫌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

  2020年8月10日,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以张金萍由于个人目的,多次以拦车、锁门等方式破坏其他企业、单位生产经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这是一纸尚未“忠于事实真相”的枉法裁判书――(2020湘1202刑初【237】号)。

  张金萍不服一审判决,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习惯于顺着“照葫芦画瓢”的思路,导致酿成冤案。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湘12刑终【330】号)。

  

  法外干预酿冤案    司法不公法何堪

  该案涉及有关公职强权者的利益输送,导致维护个体者的合法权益而获刑。在侦查机关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中,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委员会提出过多种异议,也就是说张金萍一案尚不构成批捕条件。但在时任该区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彭永杰的强权干预下,指示扫黑办参入“联席讨论”张金萍一案,迫使该区检察院违心地作出了批准逮捕。

  俗话说,多行不义必自毙。2022年11月24日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南省监察委员会在《三湘风纪》上发布消息称,怀化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怀化市鹤城区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彭永杰违规收受礼品问题。2014年至2021年,彭永杰多次收受管理服务对象大量高档白酒。彭永杰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3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证据断链罪何来    只有公正彰正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本案中,有一证人名叫肖某春,系怀铁燃气员工。在怀铁出具的证明上否定了这一事实。如此滑稽、荒谬的事,法院竟采信了一方证据,而悖逆事实真相。从锁门上而言,证明证人出示了证据,从未看到过张金萍锁过门;张金萍也从未也从未破坏过生产。事实上,张金萍与中民燃气、怀铁气站、怀化市液化气供应公司系合作关系,完全没有必要去破坏这3家企业的生产经营来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况且,企业也承认――张金萍没有破坏过生产经营,也更没有给该企业造成任何损失。既然没有证据证明张金明多次拦车、锁门,就不应有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见,破坏生产经营罪,必须要具备被害人受到相应损失。而无任何人说受到了损失,张金萍又何来的破坏生产经营罪?本案从程序到实体都存在问题,经不起事实和法律的检验,也经不起常识和逻辑的分析和推敲。经不起检验、分析和推敲的案子就注定是冤假错案。

  张金萍呼吁社会和她共同一起关注本案,还原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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