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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东滕州市北辛办事处赵场居委会居民黄友军向本网反映,因当地棚户区改造,自己位于赵场居委会的唯一合法住宅遭强制拆除,至今也没有得到安置补偿的情况。

  

  黄友军,身份证号370421195804051234,他保证本文内容完全真实,如有不实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005年4月23日黄友军在赵场居委会购买宅基地一处(有村委会出具的收据)并于2009年12月落户赵场居委会。2015年黄友军在宅基地上面盖了80平方米的住宅。2017年4月北辛街道办事处对赵场居委会进行棚户区改造,北辛街道办事处在未与黄友军达成安置协议的情况下,8月25日夜间趁黄友军不在家将其住宅强制拆除。

  

  

  经黄友军多次向街道办事处协商未果,2019年8月,黄友军将北辛街道办事处起诉到滕州市人民法院,后经滕州市、枣庄市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北辛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黄友军房屋的行为违法。

  2020年11月2日,黄友军依法向滕州市法院递交行政赔偿起诉状,请求赔偿因违法强拆造成的损失2916524.8元。法院以被告提供的部分虚假证据为依据,认为黄友军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不在征收范围之内,判决仅赔偿损失50400元。黄友军不服,上诉到枣庄市中院,中院维持了原判。黄友军向省高院申请再审,被省高院驳回。

  据黄友军反映,滕州法院在行政赔偿判决中存在明显偏袒被告的情况。首先,黄友军在庭审中提供了多项证据,其中大部分证据都得到了法院确认,宅基地买卖合法这一事实也被法院确认,但是法院判决时又无视原告所提证据,在没有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只采信被告所提供的证据。比如被告提供的证据:2017年5月1日航拍的赵场居的全景图片和视频文件一份,证明黄友军的房屋根本不存在。这份证据与被告提供的2018年12月3日赵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黄友军的房屋是2016年12月建的)也是自相矛盾。事实上黄友军的房屋是2015年底建的,有赵场居委会书记的通话录音为证,由此证明两份证据都是假的,捏造歪曲事实。据黄友军所述,被告不只一次向法院提交虚假材料并胁迫他人作伪证,法官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一刀切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加以采信,故意偏袒政府违背事实,造成了枉法判决,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原告本就是因为被告北辛办事处未将黄友军纳入拆迁安置补偿范围一事提起的行政诉讼,法院不能直接把被告所作的行政行为作为判决的依据,而是应当把北辛办事处未将黄友军纳入拆迁安置补偿范围是否正当合理予以查明,然后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黄友军是赵场居的居民,并在该居取得合法宅基地一处,这足以证明原告是符合安置补偿资格和条件,法院不予认定显然也是不合理的。

  再者,被告称黄友军的房屋没有准建许可证和房产证,属于违章建筑。赵场居委会一共有居民240余户,其中170户是外来户,他们都没有准建许可证和房产证,为何其他居民都能得到安置补偿,北辛街道办事处这样做岂不是区别对待?况且,自始至终,没有任何主管部门认定黄友军的房屋属于违法违章建筑,也从没有下达过相关通知。

  最后,被告称黄友军的房屋不属于被搬迁居民房屋调查范围。黄友军在诉讼前向法院提交了身份证、户口簿和购买宅基地手续等,足以证明他是本居委会居民和被拆迁对象。如果说北辛街道办事处没有把黄友军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那在夜间偷拆黄友军房屋的行为又该如何理解?如果不是征收行为,那北辛街道办事处故意毁坏老百姓财物是否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

  众所周知,棚户区改造是我国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立足于服务民生,来实现老百姓的安居梦。但黄友军现在非但没有安居,滕州法院的一份枉法裁决直接让其无家可归。黄友军认为,自己购买赵场居委会宅基地一事经法院查清属实,且自己落户赵场居委会已有十余年,理应是棚户区改造的对象,应享受棚改安置政策,这不是非法无理的要求。他希望上级部门能够重视他的遭遇,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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