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上级领导:您好!
为了提高党在人民心中的威望,现将我的遭遇反应如下:
2004年在武汉市政府领导的关怀下,武劳社养函14号文出台。2006年10月我到武汉市人社局江岸社保处办理社保,该处根本不按社养函文件规定办理,直接剥夺了我的社保权益。
2016年人社部文及武人新规出台,又不采取措施补救,更不尽到告知义务,只是登报了事。
2021年6月,我提前到该处办理退休手续,该处马处长说,新规出台,不能向前补缴,我说04年社养函出台,我06年10月初办社保,你们不按规定给予办理,她推卸说我没告知是原武汉市汽车离合器厂职工,我提供了所有资料他们根本不看,说是失业人员只能按灵活就业办理,我又找出我户口簿上注明是该厂职工,(当时办理社保填表原工作单位一栏也有单位名),又经市人社局信访处马处长协调,到市人社中心咨询,人社中心电话问询江岸社保处,该处回复是当时按退一补一方式操作造成。
市人社局信访处马处长要我再到江岸社保处,我找到该处马处长,她经调查,问询我档案调江岸区一元街综合服务公司,我说明当时企业破产,档案需找单位托管,她清楚后答应写报告到上级部门办理,让我回家等回复。
过了一段时间,该处却编造谎言,说我未提供档案,并且要我去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经问询律师,说我没证据如何按该处要求办(证据都掌握在社保处)
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我就选择了信访,实名投诉该处,由于信访、举报都转回社保处,问题根本无法解决,这样恶意剥夺破产企业职工社保权益,(且多人被剥夺),恶意剥夺我工龄十一年,由于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时效,造成退休后,又剥夺我一年养老金,(退休手续21年10月己办结入社保电脑系统)。
如此恶劣行为,己造成严重督职的事实。
百姓骗保违法,该处不作为、乱作为,恶意剥夺百姓社保权益,剥夺工龄,随意剥夺养老金的行为又该当何罪?请求上级党委,政府,纪监委严查。
本人承诺,如06年我初次办理社保时,社保处按社养函规定办理,而不能提供我个人档案,原承担法律责任,请公安介入调查。
举报人:王泉慧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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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0 个关于本帖的回复 最后回复于 2024-1-24 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