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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深则拥暖 于 2024-3-7 18:27 编辑

  江苏南通如东县长沙镇人民政府滥用职权、唯利是图

  强拆造成巨额财产损失、恶意抵赖少赔偿低劣败行

  家住江苏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青园西巷 4-1 号的丁卫星,男,1959 年 5 月 16 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59051**039自爆:

  

  丁先生的被强拆场区

  2004年丁先生从他人处购买一处房产,位于如东县北渔乡东海村)南首底层四间,二层四间共 257.08 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权。2021年洋口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长沙镇政府开展“海 堤河南侧地块项目”搬迁工作而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被拆除,在此之前如东县长沙镇人民政府从未以任何形式通知丁先生拆迁事宜。后丁先生将被丁先生诉至南通市经济开发区法院要求确认强拆违法并予以赔偿。经法院审理认定了被丁先生实施强拆违法。由于这次强拆逼迫丁先生走上多年的维权之路,成为地方F·B强权下的牺牲品。

  

  按照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规定对被征收人应当进行先补偿、后搬迁,是属于法定的程序,如果***则是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土地管理法》规定,在进行房屋或土地征收行为之前,必须发布征收决定公告、评估、及确定补偿方案及安置补偿实施细则或办法等法定程序,并按照程序给予执行,以确保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相关的诉讼权利。《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要对合法建筑物进行强拆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拆除的申请进行司法强拆。被丁先生即未征得丁先生同意也未先给丁先生拆迁补偿,更没有法院的强拆批准,更为恶劣的是被丁先生明知有相关的判决、裁定文书,且上诉人租赁房屋多年、合同手续完整,并且上诉人在交涉过程中提交了大量证明权属的证据,长沙镇政府无视事实,恶意与三民村经济合作社就案涉房屋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安协议,徒增上诉人诉累,产生大额律师费,被丁先生明知违法的情况下为了攫取利益,丧失原则、视百姓的利益如草芥一般随意被蹂躏、其粗暴、专横的做法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已经构成了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故意,是赤裸裸的犯罪。

  

  二、合法财产、不容侵犯,巨额财产损失无法追偿,一次拆迁成为一场劫难!

  丁先生取得房屋后长期处于租赁经营状态,洋口港开发区管委会就租用了8年,用作做招待所。由于被丁先生的野蛮行径将丁先生的房屋毁于一旦,也截断了丁先生的经济收入来源,按照拆迁法规依法应当获得停产停业、搬迁费等各项补偿。可是由于地方法院欲减轻被丁先生的赔偿责任,竟然以无证房为由不支持享有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丁先生历经数诉累身心俱惫,花费巨额的律师费,长期陷入诉讼的泥潭中,而一切的罪魁祸首就是被丁先生的专横、专权与官僚所致!

  依法执政是地方政府最基本的执政准则。《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丁先生房屋被强拆近3年多来丁先生四处奔走呼告,期待合理解决,然地方层层推诿敷衍,将丁先生安居乐业成为不可能的奢望。丁先生坚信少数分子的存在不会动摇国家的法治体系,不会丧失百姓对法律的崇敬与信仰。恳请领导彻查此案,为民做主,还丁先生一份迟来的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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