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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本报收到广东省东莞市民彭先生的求助信件,称2024年12月28日,其不满18周岁即将参加高考的女儿彭佳杏在东莞市东城街道新源路鸿福东路路口的人行横道(斑马线)上被张凯漫(女,37岁,户籍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花园)驾驶的粤B98Y99号牌小型越野车撞伤,送医救治后于2025年1月3日不幸离世。事故发生后,彭先生一家悲痛欲绝,无法接受现实,他们满心期待交警部门能公正、客观地作出事故认定,给死者一个交代。2024年12月28日,东莞市东城街道新源路鸿福东路路口发生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彭佳杏因特重型颅脑损伤,住院6日后不幸离世。事故发生后,相同的东莞交警东城大队,相同的经办人员,先后出具了两份事故过错、责任承担截然不同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新证据,且所用于证实的客观证据也未做更新,例如用同一份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引发死者家属对复核程序公正性的强烈质疑。

    广东东莞:17岁高中生在人行横道被撞死

    事故责任认定书遭质疑

   

    2025年2月5日,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城大队(下简称“东莞交警东城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经办该案的执法人员是潘某烨和苏某华。然而,仅仅过了一个月,2025年3月6日,在没有新证据的前提下,东莞交警东城大队重新出具了一份截然不同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经办该案的执法人员还是潘某烨和苏某华。彭先生认为,第二份认定书与第一份差异之处就是事件主体颠倒,歪曲了事实,导致事故责任完全改变?。

   

    两份认定书的巨大差异,让彭先生对事故处理的公正性产生了极大的怀疑,也给他们后续的维权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阻碍。彭先生及家人曾尝试与东莞交警东城大队沟通,希望交警部门能给一个合理的解释,得到的是无法改变结果。维权无门的彭先生只能求助媒体,恳请本报派记者深入调查采访曝光。接到彭先生的求助后,为真实、客观、公正、全面的报道此事,本报指派记者前往东莞市东城街道采访。

    案件的发生过程与分析:

   

   

    一、复核程序不公正

    2025年2月5日,东莞交警东城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1936120240000156号(下简称“被撤销的认定书”),其中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张凯漫驾驶机动车未让在人行横道上通过的行人先行的,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彭佳杏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非机动车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认定为当事人张凯漫负事故主要责任;彭佳杏负次要责任。

    2025年2月8日,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东公交复字〔2025〕113号,告知彭佳杏家属,已收到张凯漫亲属的书面复核申请。

    (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复核结论不符合法律规定,审查过程不具备说服力与公信力。

    2025年2月26日,仅十余天,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就作出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东公交公交复字结论[2025]第000096号,在未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作出责任划分不公正的判断。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公安部将受理审查时间约束为30个自然日,就是以较为充分的时间给上一级部门进行充分的论证作出正确的复核决定,本案中彭佳杏不幸离世,而肇事者却从未以正面态度予以处理,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也从未听取彭佳杏家属的意见,在东公交公交复字结论[2025]第000096号文书中也未见负责办理的两位交通警察信息。

    (二)同一个鉴定却认定出不同结论,东莞交警东城大队未重新鉴定,作出的二次认定结论不公正。

    2025年3月6日,东莞交警东城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19361202400001561号(下简称“新的事故认定书”),其中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张凯漫驾驶机动车在右转弯过程中对应当发现的危险情况没有及时发现是造成事故原因;当事人彭佳杏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码电动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在没有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道路施工作业单位未设置好施工地点标志、标线等措施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认定为当事人张凯漫负事故同等责任,彭佳杏与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共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该事故的两份责任认定书均是相同的两位交通警察办理,不到十日的时间推翻了之前的结论,形成事故过错、责任承担截然不同的认定,很明显本次事故存在许多重大疑点,特别是警察作为专业人员,更应明白复核仅能一次,最终结果对于受害者的重大影响,而办案人员却草率了事,仅是达到不违背时限,却更显反常,复核程序不公正。

    二、复核未结,人先放!新事故认定书尚未出具,肇事者却已提前释放

    2025年2月5日,东莞市公安局对张凯漫交通肇事一案,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已立案侦查。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尤其是在涉及人身死亡的案件中,程序正义是确保案件公正处理的基础。而实际在复核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尚未出具之前,仅关押十天肇事者张凯漫就被释放,且从未征询死者家属的意见。不仅违反了程序正义的基本原则,也让死者家属对执法部门的公正性产生了严重怀疑。

    三、车速18km/h却神奇的致人腰椎骨折和多处重伤!速度鉴定科学性存疑

    (一)事故认定书依据的鉴定意见书证明力不足。

    2025年1月12日,广东至信司法鉴定所作出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粤至信司鉴所[2025]痕鉴字第0213号,针对肇事者的魏派牌小型越野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前的行驶速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事故前行驶速度约为18km/h。2025年1月16日,广东至信司法鉴定所作出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粤至信司鉴所[2025]痕鉴字第0340号,针对彭佳杏无号牌“九号”发生交通事故前的行驶速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事故前行驶速度约为19km/h。

    (二)同一份鉴定意见书能够作为两种截然不同的事故认定书的依据,明显不合逻辑。

    东莞交警东城大队将上述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依据之一,而小型越野客车速度18km/h、电动自行车19km/h是否客观真实,缺乏足够的科学依据,在当日送至医院,肇事者张凯漫也说过彭佳杏是撞飞出去的。并且在2025年1月21日,广东正航司法鉴定中心认为检材条件不充分,作出终止鉴定工作的告知。这完全说明目前鉴定的条件不充分,得出的结论存在偏差甚至严重错误。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城大队应当另行委托其他机构,1.就取值存在不合理给出重新判断,重新取证,重新确定合理公式,重新计算;2.做18km/h同速测试撞击;3.从行车记录仪上显示,彭佳杏是在过肇事者车辆近一半车身被撞击,如以18km/h速度行驶,在发现彭佳杏时,刹车应能及时制动,不至于发生碰撞。就此请给出判断。

   

    四、新的事故认定书混淆视听、避重就轻,责任划分存在明显不合理,有“帮助”肇事者减轻责任的嫌疑。

    新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为当事人张凯漫负事故同等责任,彭佳杏与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共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并将部分责任归咎于道路施工作业单位。这种责任划分方式实际大幅减轻了肇事者的责任,肇事者张凯漫驾驶机动车未遵守交通规则,让人行横道上的行人先行,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然而,东莞交警东城大队将部分责任归咎于道路施工作业单位,这种责任划分方式使得肇事者逃脱了刑事惩戒,还加重了不幸离世的受害者责任,不仅缺乏事实依据,也使得家属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这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也对社会公平正义产生了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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